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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8日,工信部正式發布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再次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,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,不得利用無線電臺(站)進行違法犯罪活動,非法設置使用頻率和設置無線電臺的處罰上限也由原來5000元提高到50萬元。

據了解,近年來無線電技術日益廣泛應用,截至去年底無線電臺站384萬個,較2010年增長43%。與此同時,頻譜資源日趨緊張,無線電干擾日益增多,私設電臺,特別是“偽基站”、“黑廣播”問題突出。“十二五”期間,無線電管理機構共查處6500余起無線電干擾、3951起“偽基站”案件、3301件“黑廣播”案件。
對此,《條例》明確,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,或者擅自設置、使用無線電臺(站)的,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,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;擅自設置、使用無線電臺(站)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,尚不構成犯罪的,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,今后全國無線電管理機構還將積極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,進一步加大對“偽基站”、“黑廣播”等電信網絡新型犯罪的打擊力度,盡全力遏制蔓延勢頭,使電磁環境進一步凈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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